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土木工程专业的教育基本质量,更好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并且使我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师考试的教育标准,为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互承认同类专业的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建设部授权的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接受建设部教育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地、科学地评价土木工程专业的办学水平,保证教育的基本质量,推动教学与办学条件建设,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和动力,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由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协商推荐,由建设部聘任。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共17--21名,国家建设及教育主管部门2名,学会1名,土木工程教育专家7~9名和知名工程师7~9名组成。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于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另行推荐,报建设部聘任。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可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土木工程教育工作者和工程师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临时工作小组以推进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咨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1人。
受聘请工作人员没有决策权。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归全体委员会。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主持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评估学校的申请费及评估费、建设部的补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评估经费的开支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有关土木工程院系对评估事项的咨询。对评估通过院系、评估有条件通过的院系在有效期内的保持评估鉴定状态和对评估结论意见、建议的改进情况进行监督。对评估未通过学校的土木工程院系(专业)建设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评估工作的程序可包括三个阶段:
(一) 申请与审核评估委员会要对提出的申请作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 自评与审核评估委员会要对受理申请的高等学校所递交的自评报告进行研究,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最后做出评估结论。
(三) 申诉与复议被评估的高等学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申诉。评估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文件后,应将情况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七条评估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委员会会议上、并得到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评估委员会应根据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要求制定有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的细则等评估文件,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对评估文件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九条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须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土木工程专业的教育基本质量,更好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并且使我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师考试的教育标准,为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互承认同类专业的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建设部授权的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接受建设部教育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地、科学地评价土木工程专业的办学水平,保证教育的基本质量,推动教学与办学条件建设,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和动力,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由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协商推荐,由建设部聘任。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共17--21名,国家建设及教育主管部门2名,学会1名,土木工程教育专家7~9名和知名工程师7~9名组成。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于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另行推荐,报建设部聘任。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可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土木工程教育工作者和工程师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临时工作小组以推进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咨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1人。
受聘请工作人员没有决策权。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归全体委员会。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主持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评估学校的申请费及评估费、建设部的补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评估经费的开支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有关土木工程院系对评估事项的咨询。对评估通过院系、评估有条件通过的院系在有效期内的保持评估鉴定状态和对评估结论意见、建议的改进情况进行监督。对评估未通过学校的土木工程院系(专业)建设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评估工作的程序可包括三个阶段:
(一) 申请与审核评估委员会要对提出的申请作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 自评与审核评估委员会要对受理申请的高等学校所递交的自评报告进行研究,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最后做出评估结论。
(三) 申诉与复议被评估的高等学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申诉。评估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文件后,应将情况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七条评估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委员会会议上、并得到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评估委员会应根据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要求制定有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的细则等评估文件,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对评估文件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九条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须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